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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行动 | “飙车炸街”,持续严查!

发布时间:2026-08-13 17:30  信息来源:荆州交警微发布

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守护群众安宁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荆州公安交管二大队

针对辖区群众反映的摩托车

“飙车炸街”噪音扰民问题

在沿江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沿江路紧临荆江大堤,路面开阔

沿途机动车相对较少

是“飙车炸街”高发区域

特别是夜间尤为突出

二大队七中队针对该路段车流量

在云筑滨江小区路段设卡整治

重点查处擅自改装排气管、射灯

超速行驶、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

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

除依法予以处罚外

还责令驾驶人限期恢复车辆原状

整治现场,民警辅警面向

违法驾驶人和周边过往群众

开展安全宣传

普及“飙车炸街”超速行驶

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

提醒广大驾驶人

自觉遵纪守法,文明驾驶

普法小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交通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飙车炸街者若存在超速行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可能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若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等非法改装行为,将被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等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罚款、拘留等处罚。

危险驾驶罪:出于竞技、追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情节恶劣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以寻求刺激等为目的,无事生非、追逐正常行驶车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